停车出现的这些新情况 您遇到会如何处理
案例1
小区启用智能管理,家里两辆车不能共用一个车位
市民谢小姐很郁闷:自从小区地下停车库使用了智能识别系统后,她家两辆车想轮换使用自己已购买的一个车位,居然不行了。
谢小姐住在市区一高档小区,购房时她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。后来家庭经济改善,本来她与丈夫合用一辆车,又多买了一辆车,两辆车轮着停地下停车位。“虽然一张卡对应一辆车(车牌号),以前地下停车场入口有安保人员,对我家两辆车都熟悉,所以刷卡都给进。”
但现在是智能感应系统识别,只能识别登记的一个车牌号,所以家里另一辆车停不了地下车位了。谢小姐说,都是同一个家庭的车,就不能通融一下,在一部车不进来的时候允许另一部车进入停放吗?物管答复说:没办法,门禁卡只能识别一辆车,这也是为了业主好,方便管理。
解读
业主购买了车位,停放哪辆车可自己决定
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莉说:谢小姐已购买了该车位,取得了该车位的权属,那么谢小姐就有占有、使用该车位的权利,至于她停放哪辆车,那是她自己的事,物业管理单位无权限制物权人谢小姐使用自己停车位的权利。
事实上,谢小姐家的两部车共用一个车位,而智能识别系统在应用上面存在瑕疵,限制了谢小姐占有、使用自己停车位的权利,也造成了谢小姐停车不便,可以通过技术手段,或者人工放行等方式来解决该问题。
案例2
小区车库谢绝临时车辆入内是逼业主买车位办月卡?
“物管突然出台这样的规定,不是逼着去买车位或办月卡吗?”近期,市区江北某小区居民报料:开车回家却进不了小区。
记者来到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看到,多张醒目的指示牌上写着:“从2016年4月20日起,地下停车场将取消临时停放服务,只供本社区业主、住户车辆停放使用”、“温馨提示:车位已满,临时车辆谢绝入内。”小区居民刘先生说,自己平时下班回家晚,为了省钱,他一般先在小区外围找免费车位停放。如果找不到停车位,还是会开到地下停车场临时停放一晚,次日一早就开走上班,交费10元,一个月下来,停车花费大概100元左右。“可这样的规定,不是逼着我们这种临时停放的业主去买车位或办300元的月卡吗?”
小区物管负责人解释,临时车辆经常停在已售车位上,导致购买车位的业主屡次向物业投诉,并三番五次需要通过公安部门查询车主电话通知挪车;同时,临时车辆不按规定位置乱停,刮蹭现象也时有发生。在记者跟进下,目前该小区地下停车场仍对临时停放车辆开放,但进入时需登记门牌号、联系电话。
解读
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
孙律师介绍,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五十四条规定:“物业管理区域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,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。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,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、物业使用人。
案例3
物管在公共区域划车位收了业主月卡费还让其他车辆临时停放
河南岸一小区业主向记者抱怨,小区地下停车位紧张,物管想方设法解决,在小区公共区域划了些停车位。
“这些停车位属于公共区域,所得收入归谁,怎么分?”该业主说,这笔钱还是小事,可气的是自己明明租了停车位,物管却让其他临时车辆停放。例如自己办理的是年租,可保安对哪一辆车什么时候出入情况了如指掌,只要业主早晨将车开走,保安很快就引导其他临时车辆停放在自己所租车位上。“这属于一个车位两次收费。”该业主说,更可气的是,没有在地下车库购买车位或租车位的小区业主,想把车停到地下车库方便卸东西搬上楼,竟然被拒。
解读
地面停车位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,是否可多次利用需协商
“小区车位应该如何使用,是固定车位长期停放,还是不固定车位临时停放?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。”孙律师说。
在固定车位停放的车离开停车位后,能否利用该车位,二次出租给临时进小区停放的车辆,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,根据小区停车位的具体情况,结合小区业主和住户车辆情况等做出具体方案。但前提必须是充分保证业主优先停车后,再来利用小区资源,将剩余车位出租,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,这一问题可以由全体业主行使自主管理。
根据相关法规,地面停车位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。物业公司收取的地面停车费,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,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支出、税费、管理利润后,应及时归入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中。
案例4
土豪邻居一口气买下几十个车位再高价卖出
小区停车位被囤着高价出售或出租,业主要么被迫接受,要么只得四处找停车位,这种情况并不少见。2015年,市区河南岸金山龙庭三期小区有业主买断剩下的多个停车位,以15万元/个的价格出售,高出原来售价4万元,并且只售不租,加装了车位锁禁止业主私自停放,被业主们批为垄断,抵制购买。
据了解,金山龙庭三期地下共有车位332个,于2007年4月开始出售。小区购买5个车位以上的有12人,其中个人购买车位最多数量为36个。
早在2013年,市区下埔水印尚堤一位神秘业主买光所有停车位,欲高价出租引来其他业主不满。
解读
去年底出台相关规定对囤购停车位行为有约束
孙莉律师说,囤购小区车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,之前囤购大量停车位的权属人,已经拥有了停车位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但在《物权法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出台后,特别是2015年12月23日印发的 《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》通知,进一步明确了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,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,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、物业使用人。
该办法对于出售停车位也采取了按比例限购规定。在此约束下,大量囤购停车位或者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有望得到遏止。“若再出现大量囤购停车位或者停车位只售不租,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和囤购人的法律责任了。”孙律师说。(惠州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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